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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与杀人犯判刑不同,所以有人喜欢假冒

近日,在山东潍坊市出现了一件震惊全国的开车撞人案,撞死5人、撞伤21人的肇事者嵇某某,在逃逸时打坏拦堵他的周某忠所开的出租车,之后又继续逃逸,不久被警方控制,该肇事者的父母立刻声称儿子有“精神病”,还提供去年的就诊病例,那么这个“杀人犯”到底有没有精神病?精神病杀人后到底会不会逃逸?有精神病史的“杀人犯”到底该如何担责偿命呢?小编针对这些问题特别咨询了精神科与法律学的相关专家。  

<center>“撞死5人、撞伤21人”的肇事者会成为杀人犯还是精神病?</center>

 

质疑:肇事者到底是杀人犯还是精神病?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判定行凶者在行凶时精神病发作是可以免责的。这条规定看起来公平合理,却也让很多嫌犯与嫌犯的家属借此钻了空子。

也就是说,肇事者嵇某某如果真的是精神病人,行凶也确实是他的精神病发作所致,那么嵇某某就不会以“杀人犯”判处重刑。当然,之前也早有媒体报道过有些人为了钻这个法律空子,不惜代价的为这样的“罪犯”扣上“精神病”的帽子,目的就是为了减轻重罚与重刑。  

<center>“撞死5人、撞伤21人”的肇事者会成为杀人犯还是精神病?</center>

 

据《网易新闻》报道,1999年,北京男青年张旭东故意伤人致死,而后他凭着自己曾学过的医学知识,成功地装疯卖傻,蒙过鉴定人员,最后没进监狱而是进了精神医院。

2000年,湖北省松滋市黑社会头子杨义勇杀人,其同伙重金收买精神鉴定人员,最后以“间歇性精神病发作,无责任能力”成功脱罪。

2003年,村医余家林被刘安平连捅七八刀身亡。不过刘凭着一纸精神病鉴定,在被捕27天后获释。

除了这些之外,还有《前男友假冒"精神病"抢房》、《菏泽男子社区内被活活捅死 行凶男子假冒精神病患者》等。

所以,嵇某某的父母单方面的说自己的儿子有精神病,还提供了去年的病例,由于这些病例的可信度与真伪还有待确认,再加上有精神病史是否真的与行凶时的疾病发作必然有关,这些都需要专业的人员与机构介入进行确定,所以,撞死5人、撞伤21人的嵇某某应该交由专业、公开、公正的精神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此来确诊他行凶时是否真的是精神病发作所为。只有这样做,才是对死者、死者家属以及公众最公平的交待!

专家:真精神病杀人的动机与心理

据张玑晴神精神疾病健康咨询中心的专家介绍说,一般的精神病患者杀人,往往与药物作用和疾病本身有关。

药物作用是因为药物成份在患者体内产生化学反应时使患者出现了十分痛苦的毒副作用反应,他们想以死得到解脱,但又对自杀下不了手,所以会选择用杀人的方法来变相的获得死。本案中的肇事者家属拿出一年前的病例,证明该肇事者近一年来并没有继续服药、巩固治疗,所以药物作用的概率小于10%。  

<center>“撞死5人、撞伤21人”的肇事者会成为杀人犯还是精神病?</center>

 

在精神疾病范畴中有攻击性的要属于精神分裂症,该病中的被害妄想、幻想、幻视、幻听等症状最容易使患者出现防卫心理,而出现主动杀人的行为。除此之外,还有严重的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患者偶尔也有杀人倾向。至于本案中的肇事者到底是什么精神病媒体及其他公开资料并未报道,所以我们只能用推测的方法来进行评论。

很显然,本案中的肇事者在连撞多人、多车后,并没有停车的意思,就算被出租车拦堵后,他还知道下车破坏出租车,证明该肇事者并不是十分糊涂,后继续向南行驶撞上别的车被顶死停下,说明该肇事者神志尚可,想继续逃逸拼个鱼死网破,这些心理暗示不大符合精神病患者的杀人动机与心理状况,精神病患者杀人后往往是因出现了被害妄想、幻听幻视等情况,有一种打胜了对手的轻松感,不会害怕、不会有逃逸的倾向。

律师:精神病与杀人犯判刑不同

有些假冒精神病的人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那么法律上对精神病与杀人犯到底有哪些不同的处罚与判刑标准呢?为此,我们特别咨询了法律工作者。

据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任聪芬律师介绍,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撞死5人、撞伤21人的嵇某某若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则不负刑事责任,但是经鉴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之,精神病人就是要比常人得到的处罚力度要小那么一点点。所以有人犯罪、犯错之后就想到了假冒精神病人的招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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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法律鉴定该肇事者虽为精神病人但却可以控制自己的辨认与行为能力,那么该肇事者的定罪争议点就在于到底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还是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任聪芬律师说,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但要以“交通肇事罪”来定,则属过失。

任律师说,该肇事者男子如果主观上构成故意则“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男子驾车疯狂撞人致5死21伤已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该男子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则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若以“交通肇事罪”来定,则较轻一点。据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刘东方律师介绍,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文/常有才)